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六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六0八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CHANEL」、「GUCCI」、「BURBERRY」、「LV」、「PRADA」、「Cartier」及「LONGINES」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瑞士商香柰兒公司德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商 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及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分別指定使用於衣服、皮包、皮革製品及手錶等商品,為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現仍在專用期間內,竟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初某日起,明知其所持有之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係未得上開專用權人之同意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專用權人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仍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先後多次在台南市○區○○路大東夜市內,向綽號「跳圈」之不詳姓名女子,以每樣新台幣三百元(下同)許之價格買入,以七百至八百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消費者。迨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零時五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之附表一所示仿冒商品。又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十八時三十五分許,至台南市○○路永華夜市,以每件衣服三百九十元、每件皮包九百八十元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迄同日二十時五分許,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品。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代理人 戴仲懋 於警訊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品扣案可稽,事證至為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品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犯罪後商標法雖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200095990號令修正公布,自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將其中第六十三條更改條次為第八十二條,並將原八十一條之構成要件「意圖欺騙他人」之用語改為「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法律已有變更,惟被告又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新法施行後,連續犯罪,已跨越新舊法。當然適用新法,自無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併此敘明。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係犯本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以:因被告初犯且無前科,家境貧寒,單親獨立扶養小孩及年老父母,目前信用破產,一時無法償還罰金,請求從輕量刑云云。但查,被告之生活狀況等情狀,原審法官於量刑時,應已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有所審酌。
被告雖再提出供本院審酌之全家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執行通知等,作本院量刑之審酌情狀,但原審既已就被告之生活情狀有所審酌,此情狀即難作為從輕量刑之新事證。且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又因續賣仿冒商品,為警查獲,為連續犯,經檢察官併由本院同案審理,依連續犯規定原應加重其刑。
至難按其所請從輕量刑。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原非無見,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本應予駁回其上訴。惟查被告基於概括犯意陳列仿冒商品販賣,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被警查獲後,仍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連續陳列仿冒品販售,當場又被查獲,此有原審公訴人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六0號卷可按,原審就後一部分,未及審結,原判決仍有未妥,爰將原判決撤銷,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自為判決,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考│├────┼────────────┼──────┼─────────┤│1│LV牌手提包│七個││├────┼────────────┼──────┼─────────┤│2│LV牌皮夾│三十二個││├────┼────────────┼──────┼─────────┤│3│LV牌皮帶│一條││├────┼────────────┼──────┼─────────┤│4│LV牌衣服│八件│LV牌仿品共四十八│││││件│├────┼────────────┼──────┼─────────┤│5│BURBERRYS(布拜│十五件││││里)牌衣服│││├────┼────────────┼──────┼─────────┤│6│BURBERRYS(布拜│六件││││里)牌褲子│││└────┴────────────┴──────┴─────────┘┌────┬────────────┬──────┬─────────┐│7│BURBERRYS(布拜│六件││││里)牌外套│││├────┼────────────┼──────┼─────────┤│8│BURBERRYS(布拜│二個││││里)牌手提包│││├────┼────────────┼──────┼─────────┤│9│BURBERRYS(布拜│二個││││里)牌皮夾│││├────┼────────────┼──────┼─────────┤│10│BURBERRYS(布拜│一條│BURBERRYS│││里)牌皮帶││(布拜里)牌仿品共│││││三十二件│├────┼────────────┼──────┼─────────┤│11│GUCCI(固喜)牌衣服│二件││├────┼────────────┼──────┼─────────┤│12│GUCCI(固喜)牌手提│十七件││││包│││└────┴────────────┴──────┴─────────┘┌────┬────────────┬──────┬─────────┐│13│GUCCI(固喜)牌皮夾│六件│GUCCI(固喜)│││││牌仿品共二十五件│├────┼────────────┼──────┼─────────┤│14│PRADA(普拉達)牌手│一件││││提包│││├────┼────────────┼──────┼─────────┤│15│PRADA(普拉達)牌衣│一件│PRADA(普拉達│││服││)牌仿品共二件│├────┼────────────┼──────┼─────────┤│16│CARTIER(卡地亞)│二條│CARTIER(卡│││牌皮帶││地亞)牌仿品共二件│├────┼────────────┼──────┼─────────┤│17│浪琴錶│一支│浪琴錶仿品共一件│├────┼────────────┼──────┼─────────┤│18│CHANEL(香奈兒)牌│三件││││褲子│││├────┼────────────┼──────┼─────────┤│19│CHANEL(香奈兒)牌│五件││└────┴────────────┴──────┴─────────┘┌────┬────────────┬──────┬─────────┐││衣服│││├────┼────────────┼──────┼─────────┤│20│CHANEL(香奈兒)牌│一頂││││帽子│││├────┼────────────┼──────┼─────────┤│21│CHANEL(香奈兒)牌│一條││││圍巾│││├────┼────────────┼──────┼─────────┤│22│CHANEL(香奈兒)牌│四個││││皮夾│││├────┼────────────┼──────┼─────────┤│23│CHANEL(香奈兒)牌│一個│CHANEL(香奈│││腰包││兒)牌仿品共十五件│└────┴────────────┴──────┴─────────┘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考│├──┼──────────────────┼─────┼───────┤│1│BURBERRYS(布拜里)牌皮包│二個││├──┼──────────────────┼─────┼───────┤│2│BURBERRYS(布拜里)牌上衣│二十件││├──┼──────────────────┼─────┼───────┤│3│BURBERRYS(布拜里)牌洋裝│二件││├──┼──────────────────┼─────┼───────┤│4│BURBERRYS(布拜里)牌裙子│一件││├──┼──────────────────┼─────┼───────┤│5│BURBERRYS(布拜里)牌皮夾│一個│BURBERR│││││YS(布拜里)│││││牌仿品共二十六│││││件│├──┼──────────────────┼─────┼───────┤│6│LV(路易威登)牌上衣│四件││└──┴──────────────────┴─────┴───────┘┌──┬──────────────────┬─────┬───────┐│7│LV(路易威登)牌褲子│一件││├──┼──────────────────┼─────┼───────┤│8│LV(路易威登)牌短裙│一件││├──┼──────────────────┼─────┼───────┤│9│LV(路易威登)牌皮夾│五個││├──┼──────────────────┼─────┼───────┤│10│LV(路易威登)牌化妝包│一個││├──┼──────────────────┼─────┼───────┤│11│LV(路易威登)牌零錢包│一個│LV(路易威登│││││)仿品共十三件│├──┼──────────────────┼─────┼───────┤│12│CHANEL(香奈兒)牌皮夾│一個││├──┼──────────────────┼─────┼───────┤│13│CHANEL(香奈兒)牌上衣│三件│CHANEL(│││││香奈兒)牌仿品│││││共四件│├──┼──────────────────┼─────┼───────┤│14│GUCCI(固喜)牌皮夾│三件││└──┴──────────────────┴─────┴───────┘┌──┬──────────────────┬─────┬───────┐│15│GUCCI(固喜)牌皮包│一個││├──┼──────────────────┼─────┼───────┤│16│GUCCI(固喜)牌上衣│七件│GUCCI(固│││││喜)牌仿品共十│││││一件│├──┼──────────────────┼─────┼───────┤│17│CD(克莉斯汀迪奧)牌外套│六件││├──┼──────────────────┼─────┼───────┤│18│CD(克莉斯汀迪奧)牌長褲│六件││├──┼──────────────────┼─────┼───────┤│19│CD(克莉斯汀迪奧)牌皮夾│一個│CD(克莉斯汀│││││迪奧)牌仿品共│││││十三件│├──┼──────────────────┼─────┼───────┤│20│PRADA(普拉達)牌長褲│三件│PRADA(普│││││拉達)牌仿品共│││││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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