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28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清算程序暨免責或不免責有關,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g2;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服飾店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㈥聲請人配偶 黃一洲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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