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國字第三號K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代收人被上訴人台南縣後壁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備上開程式,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廿三頁)。
三、上訴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迄未補繳裁判費,雖另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號駁回聲請確定,茲已超逾限期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王明宏~B3法官丁振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