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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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五號
原告丙○○
丁○○○甲○○己○○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被告戊○○
新高雄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統達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右一人 周俊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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