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38號
原   告  王雅芬
被   告  王世文 (原名 王衍讀
       張清秀
       王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
日以105年度南簡字第23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900元,該裁定業於105年3月18日送達
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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