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江靜玲補正裁定附表
一、按債權人人數預納郵務送達費共3400元(340元/人)
二、配偶每月負擔子女學費及雜支之明細、支出憑證。
三、配偶96年所得資料清單收入為503814元,平均每月收入為41984元,與聲請人所述之每月僅30000元不同,原因為何?請提出配偶95年迄今之薪資入帳帳戶內頁或薪資單到院。
四、提出95.8.20至97.7.30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五、原租賃之精工路租屋坪數、房屋間數;現租屋處之坪數及房間數。
六、說明裝設網路線之必要性?
七、提出薪資入帳之帳戶存摺內頁:95.1.1至96.6.14及97.8.1迄陳報日。
八、為何不居住戶籍地而需另租賃房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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