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溢領就養給與請求返還究屬公法上請求抑或私法上請求。(按司法二元主義,其向普通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限於私法性質之事件。惟聲請狀附件四所敍係以行政處分方式為停止就養。)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