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5號上訴人即被告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高吉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光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以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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