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告MEGAHOPETEXTILELIMITED兼法定代理林淑惠人被告 高文富
鍾文貴 林玉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向被告聲請支付命令,僅繳納部分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如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等情,有裁定、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41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表查詢存卷可按,揆諸首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楊其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