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060號聲請人 簡御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心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姓名更改資料,並釋明受款人(指定人)處 簡御紜 與簡御妘為同一人之證明。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