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瑞娟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至於刑法第50條固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即該條規定業經修正,惟因受刑人所為如附表所示犯行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依據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附表受刑人張瑞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4日│101年12月4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633號│字第628號│字第628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59│102年度訴字第105│102年度訴字第10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59│102年度訴字第105│102年度訴字第105││││號│號│號││判決├───┼─────────┼─────────┼─────────┤││判決確│102年6月25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801號│字第3336號│字第3336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14日│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1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28號│字第628號│字第628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5│102年度訴字第105│102年度訴字第10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5│102年度訴字第105│102年度訴字第105││││號│號│號││判決├───┼─────────┼─────────┼─────────┤││判決確│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336號│字第3336號│字第3336號│└───────┴─────────┴─────────┴─────────┘┌───────┬─────────┬─────────┬─────────┐│編號│7│││├───────┼─────────┼─────────┼─────────┤│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1月1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027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947號││││├───┼─────────┼─────────┼─────────┤││判決│103年1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947號││││判決├───┼─────────┼─────────┼─────────┤││判決確│103年2月17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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