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溫室暨設備所有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84號上訴人 蘇于琇 被上訴人 黃美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溫室暨設備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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