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命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10號聲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黃靖雯 相對人 林貞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 林秀華 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林貞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秀華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秀華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林秀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路○○○號)已於100年2月6日死亡,聲請人因受讓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而成為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林秀華之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法聲請命被繼承人之配偶林貞妤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秀華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10
0年2月6日死亡,相對人林貞妤為被繼承人之配偶係法定繼承人,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票、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案件查詢清單等件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相對人林貞妤係被繼承人林秀華之繼承人,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聲請命林貞妤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