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4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朱淑娟 律師複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