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9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3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甲○○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吳容明 部長)訴訟代理人乙○○
黃素錦 右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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