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 陸水車 代理人 陸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月君┌──────────────────────────────────────────────────┐│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149│││01│││││││├─┼───────────────┼──────────────┼────┼───┼────┼───┤│00│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115│││02│││││││├─┼───────────────┼──────────────┼────┼───┼────┼───┤│00│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17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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