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退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黃宋龍 關務長訴訟代理人 陳人豪 被上訴人理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文哉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退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應由 周順然 變更為黃宋龍。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茲因上訴人代表人於上開判決送達後之103年1月16日,由原代表人周順然變更為黃宋龍,嗣並經新任代表人黃宋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財政部103年1月14日台財人字第10308601450號令及上訴人新任代表人黃宋龍103年1月17日聲明承受訴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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