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聲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號抗告人 鄭江
鄭幸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因都市計畫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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