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069號),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9年03月04日上午11時20分許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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