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17號聲請人清泉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智逢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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