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魏志業 被告 楊凌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劉芳菁
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