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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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專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移轉登記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上訴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被上訴人 林璟棠
羅彥君 即翊宇科技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上訴人共請求移轉或確認共有2個專利,每1專利以165萬元計算),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柒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