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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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256號聲請人王○福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華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請求相對人王○華、王○成、王○翔給付扶養費在案,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