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顏一正
代 理 人  袁瑞成 律師
相 對 人  崔峻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43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
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
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且核聲請人之訴尚非顯無理由,揆諸
前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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