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316號債權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11號債務人甲○○
1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9316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年息0.7833%計算,超過6個月者依年息1.5666%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95年8月24日起至│2%│││││95年9月24日止│││││├───────────┼───────────┤││001│122,216元│95年9月25日起至│8.6163%│95年9月25日││││96年3月25日止│││││├───────────┼───────────┤││││96年3月26日起至│9.3996%│││││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