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高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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