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明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