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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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思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1556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現住地址之記載「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應更正為「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同法第232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現住地址關於「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之記載,顯係「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之誤;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現住地址關於「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之記載更正為「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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