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陳秋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表:
┌───────────────────────────────────────────────────┐│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溫泉世家有限公司林│永豐銀行宜蘭分行│陳秋君│107年10月10日│6,680元│0000000│││1│ 偉能 │││││││├─┼─────────┼─────────┼───┼───────┼─────┼────────┼──┤│00│溫泉世家有限公司林│永豐銀行宜蘭分行│陳秋君│107年8月10日│4,830元│0000000│││2│偉能│││││││├─┼─────────┼─────────┼───┼───────┼─────┼────────┼──┤│00│溫泉世家有限公司林│永豐銀行宜蘭分行│陳秋君│107年11月10日│4,686元│0000000│││3│偉能│││││││├─┼─────────┼─────────┼───┼───────┼─────┼────────┼──┤│00│福岡一號溫泉飯店有│永豐銀行宜蘭分行│陳秋君│107年12月10日│5,420元│0000000│││4│限公司 林子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