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8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2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國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8月19日釋放。又於5年內再施用毒品,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4025號判決有罪確定。詎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年6月13日10時50分採尿時間前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之108年8月7日死亡乙節,有其戶政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王令冠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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