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債權人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任玉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鴻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鴻讚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黃鴻讚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黃鴻讚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五、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