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請人 林峰緯 相對人 楊宗廣上久利實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2萬9,600元,分3期給付,108年(下同)9月10日1萬元、10月10日1萬元、11月10日9,600元,匯入勞方指定帳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峰緯)如有一期未給付,餘欠款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中,除相對人已給付之新臺幣壹萬元外,其餘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8月15日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於108年9月12日已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其餘19,600元請准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年8月15日調解成立,而該調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2萬9,60
0元,分3期給付,108年(下同)9月10日1萬元、10月10日1萬元、11月10日9,600元,匯入勞方指定帳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峰緯)如有一期未給付,餘欠款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又相對人於前開調解成立後,僅於108年9月12日給付第一期金額10,000元,其餘19,600元則未履行乙情,亦經聲請人 陳明 在案,堪認屬實。據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19,600元之義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揭調解紀錄另載以「前揭事項及金額經資方履行後,兩造就本案契約期間所衍生其他民事、行政之請求權均拋棄,本案勞動契約已於10
8年6月30日終止,以上經當事人確認同意,嗣後雙方互負誠信保密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洩漏本書內容,亦不得對外散播不利雙方之言論」部分,則與前揭相對人之給付義務核無對待給付之關係,附此敘明。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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