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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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5號上訴人 岳湘馨岳瑟芬岳沄鋆
王雅儷 謝佩融 被上訴人 劉于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條第1項第4款各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依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2萬3,324元(詳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8,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計算式:
依本院職權調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5萬600元,而系爭房屋面積為70.54平方公尺(主建物67.7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即陽台2.8平方公尺=70.54平方公尺),則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2萬3,324元(計算式:15萬600元/平方公尺×70.5
4平方公尺=1,062萬3,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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