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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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林財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聲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鎚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財萬前因傷害案件,經鈞院以107年度易字第69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鐵鎚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81號案件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嗣因告訴人 李驥明 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69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08年6月20日確定在案,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鐵鎚1支,係被告所有犯本件傷害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99號卷第55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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