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杜振旺

杜佳樺

被告 洪莉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王鴻均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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