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杜振旺
被告 洪莉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王鴻均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