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527號
原告 王明霞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宜 如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1,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20,317元(已扣除部分繳納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