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244號

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家華

被告 李文龍 (即 雷用道 之繼承人)

李美蓮 (即雷用道之繼承人)

李長龍 (即雷用道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雷用道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玖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雷用道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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