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8號
原告 王婉玲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告 陳弘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張哲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8號
原告 王婉玲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告 陳弘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