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8號

原告 王婉玲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告 陳弘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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