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264號聲請人 李柄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玉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是否對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請求?(因票面金額均記載二個金額「參萬元正」「伍仟元正」,金額不確定)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