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吳金櫻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吳林松 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