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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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世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23號、97年度緩字第4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一四二二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之LV皮件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世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2434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月4日確定,100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仿冒之LV皮件一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押物品清單中之如主文所示(即99年保管字第1422號扣押物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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