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明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8號、99年度執字第3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明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明欽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蕭明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805號及99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曾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