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李珮甄 被告 鄭鈺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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