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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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聲請訴救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347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45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2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負債累累,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其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並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林玉珮法官周舒雁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