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乙○○丁○○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一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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