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泰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偉迪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壽圖 被告泰可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超傑 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 律師被告 蘇志文 選任辯護人 許修豪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瓊雯
法官黃仁勇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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