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11號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字第2534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詐欺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該署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二五三四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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