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 蔡源鴻 上列聲請人蔡源鴻因與相對人 蔡秉豐 等六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蔡源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514及0515地號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乙份到院,以利本院之作業。
二、請查明本件債務人 張佳音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以供本院辦案之審核。
三、倘上開債務人張佳音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請補其未拋棄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已提出者,毋須再提出。
並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俾利本院審核之參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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