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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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3上訴人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45法定代理人林智暉6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7、范進財、盈盈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8,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9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核屬財10產權上之請求,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50,000元(計算11式:1,650,000元+5,000,000元=6,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2費100,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13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14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5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1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17法官杜惠錦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20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21不得抗告。
22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23書記官林佳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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