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著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家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華納音樂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31日106年度民著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鄭楚君